原标题: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新规出台:险企不得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蓝鲸新闻11月29日讯(记者 石雨)今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据悉,《办法》是在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修订基础上形成,意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从修订的主要内容来看,一是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据了解,《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办法》要求,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粉饰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不正当竞争、误导金融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
从监管角度来说,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同时,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责任编辑:秦艺
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部署的“五大政策支柱:宏观政策要稳,就是要为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绝对忠诚于党,绝对忠诚于党的领袖,绝对忠诚于党的事业,绝对忠诚于人民。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我们现在的干部遴选机制也是一级一级的,比如,我在农村干过,担任过大队党支部书记,在县、市、省、中央都工作过。
我们深知,当前处在一个信息过载的新媒体时代,海量信息席卷而来,但缺乏有效地梳理和整合,缺乏客观的解读和评论。
(来源:(体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