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对数字贸易提出两大发展目标,鼓励电商平台做大做强
记者 辛圆
11月2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等四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
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意见对数字贸易分阶段提出两大目标: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
在数字贸易细分领域方面, 《意见》明确, 要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
对于数字贸易经营主体,《意见》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提出,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意见》还提到, 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同时,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另外,《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及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编制发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和相关指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何松琳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到了转型升级的关键当口,在这样的时刻,“互联网+的创新理念让许多处于瓶颈期的传统产业看到了希望。
中国驾照在这些国家地区失效中国驾照目前无法办理国际驾驶执照InternationalDrivingPermit,所以不能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使用。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王天定认为,科研成果可以通过网络发表,但学术出版发表环节的审核、发表后的评价,仍须由学术共同体严格按照学术标准进行。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用“出招、解惑、指路概括中国智库的使命担当,在他看来,智库要做“引领社会发展的‘灯塔’,指引人类交往的‘罗盘’。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动工仪式上致辞说,此次动工仪式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中远海运港口与阿布扎比港务局的合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希望双方将哈里发港建设成中阿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典范。
(来源:(湖南解读))